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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梁志林申请执行雷兴跃、王淑英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志林,雷兴跃,王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255号申请执行人:梁志林,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雷兴跃,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被执行人:王淑英,女,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申请执行人梁志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雷兴跃、王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81民初13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雷兴跃、王淑英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梁志林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雷兴跃、王淑英给付货款3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350元。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若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维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