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24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阮明健与袁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明健,袁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4民初1017号原告:阮明健,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告:袁保,男,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邵阳县。原告阮明健与被告袁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阮明健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明健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明健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1.5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阮明健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奇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廖文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