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23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马春萍与王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萍,王萌,天津塘沽城建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175号原告:马春萍,女,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王萌,女,199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人:天津塘沽城建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州道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22986780E。法定代表人:李天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丽,天津承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春萍与被告王萌、第三人天津塘沽城建拆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春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013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代理审判员  赵志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乔蕴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