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青岛即墨市潮海电镀有限公司、青岛鹏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即墨市潮海电镀有限公司,青岛鹏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48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市潮海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青烟路81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林大为,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青岛鹏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张家西城北。法定代表人宫淑芹,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82民初268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