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4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章传涌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传涌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4刑初5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传涌,男,汉族,1972年9月10日生,安徽省绩溪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绩溪县。被告人章传涌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绩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被绩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5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绩溪县人民检察院以绩检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传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绩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平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传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绩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2日7时30分许,被告人章传涌在绩溪县中友链条厂通道内驾驶重型货车,在倒车过程中撞倒碾压该厂职工胡某1,致胡某1受伤,后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胡某1因车辆碰撞碾压后全身严重多发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为支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指控认为:被告人章传涌在非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行驶,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章传涌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2日7时30分许,被告人章传涌驾驶重型货车在绩溪县中友链条厂卸货,在厂区通道内,倒车过程中因疏于观察车辆后方情况,撞倒并碾压该厂职工胡某1,致胡某1受伤,章传涌同事随即拨打急救电话,胡某1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胡某1因车辆碰撞碾压后全身严重多发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章传涌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在将胡某1送医后返回案发现场接受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章传涌与被害人胡某1近亲属达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690000元的调解协议,并于2017年5月18日将款项支付到位。被害人近亲属出具谅解书,表示章传涌真诚悔罪,其愿对章传涌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章传涌免于刑事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均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唐某、胡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章传涌的供述和辩解;绩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绩溪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光盘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卷佐证。在审理期间,本院委托了绩溪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章传涌的社区影响情况进行评估,后者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其基本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公诉人、被告人对此意见均不持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章传涌在厂区倒车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绩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传涌犯罪情节较轻,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接受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影响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传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书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德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文静(代)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