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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2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何丽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2民初640号起诉人何丽林,女,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住湖北省大悟县。2017年5月2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何丽林的起诉状,何丽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大悟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大悟供电公司)赔偿由于过错侵害原告的2016年11月份退休金3600元。事实和理由:何丽林是原大悟县水利局所属水电公司职工,2002年湖北省电网改造时,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全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会议纪要》和大悟县人民政府《关于小水电区农网改造和农电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何丽林从大悟县水利局所属水电公司随资产及供电市场无偿划转到原大悟县电力局。因大悟供电公司未以国家相关政策为依据为起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致使起诉人不能按正式工待遇享受2016年11月份退休金36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何丽林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解决纠纷的诉求实质是认为大悟县人民政府在2002年对大悟县小水电区农网改造和农电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大悟供电公司接收大悟县水电公司的资产、市场及人员后,没有落实大悟县人民政府《关于小水电区农网改造和农电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长期对其按照临时��员对待,要求大悟供电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及会议纪要精神,按照大悟供电公司正式职工标准解决其相关待遇。何丽林与大悟供电公司因此产生的争议,属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何丽林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夏轲审判员  田昕审判员  杜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丽附:相关法律条文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