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赵某与被告邸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邸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461号原告:赵某,女,1973年5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某某镇。被告:邸某,男,1988年7月13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某某镇。被告:刘某,女,30岁,汉族,无业,住黑山县某某镇。原告赵某与被告邸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63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因为二位被告拖欠某某公司的贷款无力偿还,2015年3月11日,二被告通过中间人苗勇介绍,向原告借款63000.00元,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能提供二被告的准确地址,无法向二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8.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宝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