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天福与路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福,路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3民初317号原告:李天福,男,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被告:路玉兰,女,一九六四年九月九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福诉被告路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天福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天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天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李天福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苑人民陪审员 XX峰人民陪审员 朱岱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