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3民初20631、20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2016)粤0303民初20641号原告黄彧孜与被告深圳市汇深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彧孜,深圳市汇深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20631、20641号原告:黄彧孜。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爱、唐仁松,广东贤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汇深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国威路国威公司工业厂房127栋3301室。法定代表人:邱家海,副总经理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两案,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黄彧孜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彧孜撤回起诉。案件每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两案共计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天姣人民陪审员  钟悦欢人民陪审员  邓泽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焦恩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