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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1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某甲、刘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1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女,住泗水县。被执行人:刘某乙,男,住泗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乙已对判决书所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济民终字第1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雨审判员  丁国玲审判员  张祥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