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6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华军与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军,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526行初5号原告王华军,男,1962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被告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址:新县朝阳路366号。法定代表人刘义军,男,该局局长。原告王华军诉被告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行为一案,向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交叉管辖试点的规定将该案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华军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华军在本案宣告判决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华军负担。审 判 长 李智勇人民陪审员 尚再勇人民陪审员 王道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