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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何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6刑初41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女,汉族,1989年4月29日出生。公诉机关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容留卖淫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樊某出庭,指控:2017年2月,被告人何某在其租用的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转塘新村48号一楼出租房内,以约定分成的方式,容留曹某某、张某卖淫,具体如下:2017年2月27日17时许,曹某某在该出租房内以人民币188元的价格与嫖客代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何某从中提成人民币50元;2017年2月27日20时许,张某在该出租房内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与嫖客俞某某发生性关系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何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违法所得人民币50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宗 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少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