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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6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学达与王凤路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达,王凤路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6601号原告王学达,男,1950年4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王凤路,男,1960年3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达诉被告王凤路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达在法定交纳诉讼费期间未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王学达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国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柳淑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