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6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学达与王凤路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达,王凤路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6601号原告王学达,男,1950年4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王凤路,男,1960年3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达诉被告王凤路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达在法定交纳诉讼费期间未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王学达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国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柳淑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