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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董广军与王建、苑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广军,王建,苑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3民初1731号原告:董广军,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王建(曾用名XX),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苑美玲,住址同被告王建。原告董广军与被告王建、苑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广军、被告王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苑美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广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建、苑美玲于2015年4月22日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3个月内还清,但至今未偿还。王建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属实。苑美玲未出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原告提交欠条一份,证明借款事实成立。被告王建对此无异议,被告苑美玲未出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王建、苑美玲于2015年4月22日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3个月内还清,未约定利息,此款二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建、苑美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董广军借款本金30000元,并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王建、苑美玲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汉人民陪审员 冯 然人民陪审员 宋淑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金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