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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潘彬、吴维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彬,吴维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93号申请人潘彬,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吴维凯,男,汉族,住青岛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潘彬与被申请人吴维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2017)鲁0281民初427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吴维凯银行存款139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查封了担保人潘世军所有的位于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苗家村1号、5号网点楼自北向南数第3间、第4间(房产证号为胶私转字第号)的房产一处。现因申请人请求解除查封。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4272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吴维凯所有的位于胶州市北京东路299号紫薇广场风华苑东苑小区1号楼1单元1202户(房产证号为鲁(20**)胶州市不动产权第号)房产一处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潘世军所有的位于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苗家村1号、5号网点楼自北向南数第3间、第4间(房产证号为胶私转字第号)的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