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6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魏利与杨刚、乔连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刚,乔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6执125号执行申请人魏利被执行人杨刚、乔连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绵民终字第27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厚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