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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3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郑作君与慈溪市凯杭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作君,慈溪市凯杭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3256号之二原告:郑作君,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辉,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凯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水晶大厦2号楼(8-1)、(8-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96019734E。法定代表人:马利章,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荣,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鑫,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作君诉被告慈溪市凯杭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郑作君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作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作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作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晓波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无代书 记员  杨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