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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23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周亚、褚召龙与袁小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亚,褚召龙,袁小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2364号之一原告:周亚,男,1967年3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原告:褚召龙,男,1990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小凡,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小马,男,1978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经济开发区。原告周亚、褚召龙诉被告袁小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周亚、褚召龙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亚、褚召龙撤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保全费670元,合计1025元,由原告周亚、褚召龙负担。审判员  段淑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