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廷全与汪文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廷全,汪文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62号申请执行人:王廷全,男,1981年1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汪文奎,男,1963年1月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王廷全申请执行汪文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0016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23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星人民陪审员 陈 炬人民陪审员 开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殿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