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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刑初43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光,男,1972年9月5日,汉族。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1月15日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9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3月2日被刑事拘留,3月7日被取���候审,同年5月23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巩蔺娜,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7)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光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红,被告人杨光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杨光在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雅阁思小区4号楼2单元门洞口,将被害人任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雷爵牌踏板式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00元)盗走。现涉案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杨光的供述、被害人任某的陈述、郑州市金水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杨光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杨光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杨光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光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杨光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但杨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赃物已追回,可���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邱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齐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