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胡静与央广视讯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四达人效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7民辖终129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央广视讯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胡静,广州四达人效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2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视讯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张晓歌,该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静,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宇君,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四达人效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吴星,该司总经理。上诉人央广视讯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06民初179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央广视讯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因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原因,其于2016年10月19日才接到仲裁裁决,而原告已于2016年10月18日起诉,造成其无法立即向法院起诉。二、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因此,本案应由用人单位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本案中,《聘用合同》约定胡静的职位是广东区域经理,《劳动合同书(2010年版)》约定胡静的工作地点为广东省,《劳动合同书(2013年版)》中约定胡静的职位是华南大区经理、工作地点为华南地区。根据胡静提供的证据显示,其社保缴纳地点在广州。上诉人在本案劳动仲裁阶段的曾辩称胡静的工作地址在广州市珠江新城全球通大厦,该地址位于广州��天河区,故可以认定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另,原审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受理本案诉讼,上诉人虽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就本案纠纷提起诉讼,但原审法院先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对本案应继续享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侃刘珂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