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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申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连东申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一案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连东,刘建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申2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连东,女,汉族,1960年1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北京市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建国,男,汉族,1948年11月25日出生,北京市汽车制动泵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再审申请人王连东因与被申请人刘建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0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连东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未向我打电话通知和送达传票,使用公告送达方式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刘建国在另案中已经明确表示涉案房屋为其自行强占,涉案房屋应属于原北京市汽车制动泵厂,由此可见刘建国已经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财产关系。涉案房屋是我个人的合法财产,刘建国对涉案房屋被拆除所取得的补偿款不享有任何所有权和分割的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刘建国提交意见称,王连东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数份民事判决的内容可认定,涉案房屋系刘建国与王连东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建造,该部分地上建筑物的相关利益属双方共同享有。王连东主张涉案房屋系其个人财产,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上述主张,本院难以采信。经审查,一审法院在送达程序上并无不当。王连东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连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家忠审 判 员  潘 伟代理审判员  盛春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晨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