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文刚章、刘洪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刚章,刘洪芳,莒南县粮友福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7执5号申请执行人:文刚章,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执行人:刘洪芳,女,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执行人:莒南县粮友福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黄海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洪芳,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32720000101066。本院在执行文刚章与刘洪芳、莒南县粮友福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通过网络查控进行调查,没有发现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依法办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国田审判员 史文思审判员 卢言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景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