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3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3545号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对原告李福奇诉被告李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0102民初354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0102民初354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第一行‘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补正为“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第4页倒数第七行、倒数第六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补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页倒数第一行、第五页第一行“三、案件受理费908元(已减半),原告李福奇负担345元,被告李勇强负担563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908元(已减半),原告李福奇负担345元,被告李勇强负担563元”并调整至第5页第四行和第五行之间;“第五页倒数第二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补正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审判员 刘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