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梁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梁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74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908786090A。法定代表人:秦渝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仕洪,重庆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薰,男,199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丰都县鸿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梁伟,男,1993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被告梁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负担。审判长 黄朝娟审判员 张学荣审判员 谭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