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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6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6871徐州苏易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徐州霖都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苏易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徐州霖都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6871号申请执行人徐州苏易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镇人民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刘冠一,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州霖都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八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以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4)邳商初字第0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文:一、被告徐州霖都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前返还原告徐州苏易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定金16万元,分两期返还:2014年12月30日前付6万元,余款于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在2015年6月30日前未付清全部款项,原告可按32万元申请执行。二、案件受理费3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2015年6月30日前一并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本案通对金融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车辆信息。通过对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徐州霖都木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被另案查封。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信息,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有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孙 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