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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吴俊民、李小停等与吴许卫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民,李小停,吴许卫,乔华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7民初428号原告:吴俊民,男,195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原告:李小停,女,194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杰,博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许卫,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告:乔华侠,女,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博雅,河北恒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素梅,河北恒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俊民、李小停与被告吴许卫、乔华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吴俊民、李小停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欲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俊民、李小停撤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晓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