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靳鲁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鲁,北京聚亨祥瑞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921号申请人靳鲁,男,197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北京聚亨祥瑞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21号楼2层23061。法定代表人李如潮,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靳鲁与被执行人北京聚亨祥瑞珠宝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22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靳鲁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聚亨祥瑞珠宝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靳鲁欠款三千零二十五元及利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北京聚亨祥瑞珠宝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房屋、银行均无财产,申请人靳鲁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聚亨祥瑞珠宝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22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北京聚亨祥瑞珠宝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巍审判员 周鹏审判员 罗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