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淑华与关立军、关立财、关立明、关立富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华,关立军,关立财,关立明,关立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275号申请执行人:刘淑华,女,1950年9月7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被执行人:关立军,男,1970年1月19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被执行人:关立财,男,1974年9月6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被执行人:关立明,男,1972年6月26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被执行人:关立富,男,1975年8月8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1982号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淑华与被执行人关立军、关立财、关立明、关立富赡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内容为:赔偿申请执行人刘淑华经济损失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欠款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 宏审判员 杨建军审判员 范伟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