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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9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江苏邦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9925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瑾。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锴,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邦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周家巷村。法定代表人:蔡协红。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被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B区26-28楼。法定代表人:方洪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邦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裘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品琛书记员 李雯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