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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枣阳非凡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湖北将军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阳非凡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湖北将军摩擦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5执10号申请执行人:枣阳非凡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被执行人:湖北将军摩擦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巩某。本院在执行枣阳非凡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湖北将军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25民初字第008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枣阳非凡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货款8028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将湖北将军摩擦材料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现查明湖北将军摩擦材料有限公司已处于停歇业状态;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及财产登记管理部门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执行中查明的情况本院亦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庆平审判员  方正友审判员  肖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建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