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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申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杜秋玲与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双赵村毘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秋玲,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双赵村毘一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3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秋玲,女,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陕西省泾阳县三渠镇梁宋村冯*组。委托代理人杜志龙,男,194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泾阳县中心街***号,系上诉人之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双赵村毘一组。负责人刘二龙,系该组组长。再审申请人杜秋玲因与被申请人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双赵村毘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4民终字第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杜秋玲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是土生土长的村民,1997年12月在被申请人方依法取得承包经营土地至2015年土地被征用前,国家有政策,农村承包土地30年不变,故申请人应当享有国家征地补偿款。本院认为,杜秋玲的户口已经迁至泾阳县三渠镇梁宋村冯一组,故其已不具有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双赵村村民资格,原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秋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存才代理审判员  杨亮亮代理审判员  王 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宏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