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3民初2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莱州市万通市场金海水产店与被告李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万通市场金海水产店,李大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3民初2496号原告:莱州市万通市场金海水产店,住所地莱州市万通水产市场。经营者:卢善辉,男,汉族,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向东,山东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大伟,男,成年人,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莱州市万通市场金海水产店与被告李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莱州市万通市场金海水产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向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大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莱州市万通市场金海水产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李大伟支付货款9640元;2、由李大伟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度,李大伟多次购买我销售的各种水产品,并在收货单上签字,共计欠款9640元。李大伟未作答辩。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莱州市万通市场金海水产店主张李大伟在土山镇无证经营土山大伟水产店,李大伟多次购买其经营的水产品,期间有五次未支付货款,给其出具欠条,其中,2016年1月30日的欠条由李大伟雇佣的工作人员张焕尧签字确认,现要求李大伟支付所欠货款9640元。审理中,莱州市万通市场金海水产店提交了欠条五张,分别载明“欠条今欠到莱州市万通水产市场金海水产店……合计(大写):大巴鱼54.4+49.3=163.7×20=207447.9×18=8622936元,¥2963。欠款人:李大伟欠款单位:土山大伟水产电话:135625305862016年1月28日”、“欠条今欠到莱州市万通水产市场金海水产店……鲅鱼48斤×20=960斤刀鱼20件×46=920元合计(大写):¥1880。欠款人:李大伟欠款单位:大伟水产电话:135625305862016年1月29日”、“欠条今欠到莱州市万通水产市场金海水产店……刀鱼20×46=920合计(大写):玖佰贰拾元正元,¥920。欠款人:张焕尧欠款单位:土山大伟水产电话:132569556372016年1月30日”、“欠条今欠到莱州市万通水产市场金海水产店……虾68盒×28=1904合计(大写):壹仟玖佰零肆元正¥1904。欠款人:李大伟欠款单位:土山大伟水产电话:135625305862016年1月30日”、“今欠到货款(贰仟元整)(2000.00)元正。李大伟2016.9.25号1356253****”。莱州市万通市场金海水产店不能提供张焕尧系李大伟雇佣员工的证据。李大伟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既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认为,莱州市万通市场金海水产店主张李大伟多次购买海产品,尚欠部分货款未给付,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李大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既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对莱州市万通市场金海水产店陈述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经本院依法审查,莱州市万通市场金海水产店不能提供张焕尧与李大伟雇佣关系证明,本院依法对2016年1月30日由张焕尧签字的欠条不予采信,对其主张的920元欠款不予支持,依法核算李大伟欠其货款共计8720元。李大伟不还款及不到庭应诉是错误的。综上所述,莱州市万通市场金海水产店主张要求李大伟还款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大伟给付原告莱州市万通市场金海水产店货款872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大伟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