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执异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国献与武汉嘉嘉悦投资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嘉嘉悦投资有限公司,张国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执异29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武汉嘉嘉悦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李强。委托代理人:苗德群,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国献,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张国献与武汉嘉嘉悦投资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武汉嘉嘉悦投资有限公司对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3恢6-1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审查期间,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该撤回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武汉嘉嘉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全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李进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党闯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