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恩荣与潘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恩荣,潘妙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1372号原告:陈恩荣,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潘妙林,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恩荣诉被告潘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恩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恩荣负担。审 判 长 叶华杰人民陪审员 吕顺富人民陪审员 徐雪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毛律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