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申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红亮、董效伟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红亮,董效伟,韩淑芳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申1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红亮,男,汉族,1958年11月2日出生,住。委托代理人:刘杰,女,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董效伟,男,汉族,1980年10月2日出生,住。一审第三人:韩淑芳,女,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再审申请人赵红亮因与被申请人董效伟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7民终2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赵红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红亮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