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与李刚、刘莉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李刚,刘莉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7执8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苏家街40号,组织机构代码90360877-0.负责人黎阳,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刚,男,1975年6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刘莉苹,女,1978年5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与李刚、刘莉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由被执行人李刚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刘莉苹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7年2月16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及其他金融产品等情况,被执行人刘莉苹名下有部分存款,本院对其账户进行了冻结。后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刚所有的位于合川区房屋(已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后本院通过合川区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公安信息查封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屋登记情况和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和其他房屋登记信息。后双方当事人在2017年5月15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李刚按照和解协议已支付申请人案款7498.00元,申请人同意我院解除对被执行人刘莉苹银行账号的冻结。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支付了申请人案款7498.00元。上述本院查封的房屋,申请人暂不申请处置。但本院查封房产期限截至2020年3月1日,如需续封,请在上述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申请本院续查封,否则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未能续封的法律后果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3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3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尔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7执87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学习审 判 员 杨代富代理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牛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