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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2执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泳、王元兵与孟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泳,王元兵,孟庆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2执第92-1号申请执行人赵泳,男,1969年7月28日生,汉族,干部,住绥滨县绥滨镇七委四组。申请执行人王元兵,男,1970年12月3日生,汉族,个体,住绥滨县绥滨镇三委*组。被执行人孟庆峰,男,1973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富强乡前进村团结屯。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泳、王元兵申请执行孟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赵泳、王元兵申请执行孟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员 :任延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德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