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曾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曾可,谢俊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17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66号。负责人:王华,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曾可,男,1980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被执行人:谢俊娥,女,1983年1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曾可、谢俊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曾可、谢俊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振明代理审判员 XXX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联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