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詹玉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詹玉琦,马燕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1114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莲前街道82号1层、3层、30层、33-35层、37-3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82752433。主要负责人:王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堂、蒋海波,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执行人:詹玉琦,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马燕红,女,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203民初329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詹玉琦、马燕红的银行存款111177.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林旺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