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民初5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兰陵县正浩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海侠、赵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陵县正浩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赵海侠,赵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5060号原告:兰陵县正浩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南桥镇驻地郯夏路北侧。法定代表人:任传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洪飞,男,195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赵海侠,女,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赵敏,女,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朱兰陵县。原告兰陵县正浩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海侠、赵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陵县正浩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兰陵县正浩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桢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秀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