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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民终3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亚萍、天津市小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亚萍,天津市小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3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亚萍,女,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现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保生(王亚萍之夫),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大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小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春霞里21号楼前小二楼。法定代表人:孟德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起,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风河,男,该��司员工。上诉人王亚萍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小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0民初14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亚萍上诉请求: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0民初1400号民事裁定,指定一审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应作出实体判决。天津市小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王亚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缴纳自2017年2月起基本医疗保险;2.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缴纳自1993年1月起基本养老保险;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30000元(2009年1万元、2011年1万元、2013年5000元、2014年5000元);4.判令被告为原告向天津市东丽区小宋股份经济合作社入股,股金1万元,并支付自2010年至2017年分红5600元(每年800元);5.判令原告全额享有15㎡标准厂房,被告向原告支付享有的分红21000元(每年3000元);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8年至2017年取暖费4500元(每年500元);7.判令被告按照本村征地拆迁政策分配给原告30平方米拆迁安置房的相关权益;8.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为,民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分配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属村民自治范畴。现王亚萍因未享受其诉讼主张的各项待遇提起诉讼,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亚萍的起诉。原告王亚萍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41元,全部予以退还。本院认为,上诉人以其属于被上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主张享有被上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待遇。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使用,涉及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范畴。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间因各种待遇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军审 判 员  杨宝华代理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穆 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