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2执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郭艳茹与奚芳、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艳茹,奚芳,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2执1043号申请执行人郭艳茹,女,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园*楼*栋*单元***室。被执行人奚芳,女,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新曙光街1委*组**号。被执行人李建军,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天泽官邸*号楼*单元***室。郭艳茹与奚芳、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2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奚芳、李建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郭艳茹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郭艳茹确认被执行人奚芳、李建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郭艳茹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奚芳、李建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郭艳茹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奚芳、李建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郭艳茹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志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