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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执4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绚申请执行莫丽华、成都远东航空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绚,莫丽华,成都远东航空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4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绚被执行人莫丽华被执行人成都远东航空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莫丽华申请执行人陈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莫丽华、成都远东航空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201)川0108民初13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莫丽华名下有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玉双路7号H栋1单元3层6号(权0511592)、成都市成华区玉双路4号1栋3单元5层7号、8号(权2198411)、成都市成华区玉双路7号K(6)栋1单元6层16号(权0901488)的房屋,莫丽华名下的川AY82**汽车一辆。本院对上述房屋、车辆进行了查封,因房屋、车辆均系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巫 江审判员 伍宏山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黄松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