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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执20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秦国顺与高邮市红太阳物流有限公司、赵开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国顺,高邮市红太阳物流有限公司,赵开宏,钱加琴,赵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20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国顺,男,1961年6月9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高邮市红太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文游南路城南经济新区。被执行人:赵开宏,男,1967年11月1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钱加琴,女,1963年4月1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赵静,女,1988年7月30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申请执行人秦国顺与被执行人高邮市红太阳物流有限公司、赵开宏、钱加琴、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的(2016)苏1084民初40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四被执行人自愿分别于2016年11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万元,2017年1月5日前给付本金50万元,2017年6月30日全部结清(包括从2015年12月1日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每月1.8%计算及律师费20000元)。如四被执行人按上述期限及金额还款,申请执行人则放弃2015年11月份的利息18800元,如四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期限及金额还款,则该款不予放弃。如四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期限及金额履行给付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就未履行的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有权就被执行人高邮市红太阳物流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房地产(房屋他项权证号:房他证高邮字第20150055**号、房他证高邮字第20150055**号、房他证高邮字第20150055**号、房他证高邮字第20150055**号、房他证高邮字第2015005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9735元,申请执行人承担735元,被执行人承担9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秦国顺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秦国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084民初40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兆斌审 判 员  于素权代理审判员  孔薛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