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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执8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南京微创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润泽康源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微创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润泽康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执8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京微创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新开发区高科三路10号。法定代表人:隆晓辉,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南润泽康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5号未来城13号楼610室。法定代表人:王爱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微创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润泽康源商贸有限公司经销授权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济南润泽康源商贸有限公司既未按报告财产令指定的日期向本院报告财产,亦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日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南京微创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其消费。现查明,被执行人济南润泽康源商贸有限公司无履行能力和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查明的事实告知申请执行人南京微创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对此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济南润泽康源商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仲裁委员会(2016)宁裁字第208-1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南京微创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济南润泽康源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隋登科审判员  顾 泉审判员  陈金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英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