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10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陈金学、陈玉清与冶风明、冶贵霞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学,陈玉清,冶风明,冶贵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102执10号申请执行人:陈金学,男,1989年5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玉清,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冶风明,男,1967年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冶贵霞,女,1993年7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陈金学、陈玉清与冶风明、冶贵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将冶贵霞、冶风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冶风明拘留十五日。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冶风明、冶贵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申请执行债权143298元,已执行2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XX审判员 王海琼审判员 丁永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艾 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