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北京兴顺环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兴顺环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志刚,北京绿色草原科技养殖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71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兴顺环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金甫,经理。被执行人王志刚,男,1961年1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北京绿色草原科技养殖中心。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职务不详。北京兴顺环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顺公司)与王志刚、北京绿色草原科技养殖中心(以下简称:绿色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4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兴顺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志刚、绿色中心给付款项共计300020.8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志刚、绿色中心寄送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本院依法查封王志刚名下的机动车辆信息(车牌号:×××),因车辆未扣押无法进行处置。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志刚、绿色中心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志刚、绿色中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兴顺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300020.85元未受清偿。经申请人兴顺公司签字确认,被执行人王志刚、绿色中心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京0115民初41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