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执恢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福有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福有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成凯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名京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阔丰钢铁有限公司,天津市龙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起文,邱莲发,魏祖锯,黄启强,谭芳,杨霞,张擎擎,黄振东,周木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恢822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九号环渤海发展中心E座。代表人韩运福,行长。被执行人:天津福有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顾庄村北天津市华北气体公司办公大楼A12-9室。法定代表人:邱莲发,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成凯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渤海路39号滨海元盛钢材市场第一交易大厅B区111号。法定代表人:黄起文,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名京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北侧天津昊雄钢铁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院内A-32号。法定代表人:魏祖锯,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阔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平盈路8号服务滨海委5032-5室。法定代表人:黄启强,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龙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腾飞路以南(津南经济开发区总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黄振东,总经理。被执行人:黄起文,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成凯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邱莲发,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福有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魏祖锯,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名京钢铁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黄启强,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阔丰钢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谭芳,女,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被执行人:杨霞,女,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张擎擎,女,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黄振东,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龙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周木英,女,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名京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福有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成凯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阔丰钢铁有限公司、天津市龙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起文、邱莲发、魏祖锯、黄启强、谭芳、杨霞、张擎擎、黄振东、周木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案号(2014)二中执字第435号。2016年12月16日,恢复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二中民二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中华审判员 周吉成审判员 戴建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建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