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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执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1,王某,李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9执133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1,女,1982年8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王某,女,1954年6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执行人:李某2,女,1987年10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申请执行人李某1与被执行人王某、李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京0119民初364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将李国兴遗留的松花江牌小型客车(车牌号:×××)由李某1继承。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某、李某2未履行协助过户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1遂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李某2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李某2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李某2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李国兴遗留的松花江牌小客车(车牌号:×××)变更登记过户到至李某1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柱 关注公众号“”